重要提示:
合伙人金融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为用户提供服务,本协议在用户和合伙人金融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合伙人金融在此特别提醒用 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限制合伙人金融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限制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请用户审慎阅读并选 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除非用户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用户无权使用合伙人金融于本协议下所提供的服务。用户一经注册 或使用合伙人金融服务即视为对本服务条款的理解和接受。
(一)"合伙人金融"服务是由合伙人金融向用户提供的"合伙人金融"软件服务系统以及为用户提供的融资理财中介服务(以下简称"合伙人金融服务")。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您在自愿注册使用本合伙人金融服务前,必须仔细阅读并接受本服务协议所有条款。
(二)合伙人金融有权在必要时单方修改或变更本服务协议之内容,并将通过合伙人金融网站公布最新的服务协议,不另作个別通知。若您于任何修改或变更本服务条款后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或变更,若您不同意,则您应主动立即停用本服务。
(三)如您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排除本服务条款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则您应立即停止使用合伙人金融服务。
在使用"合伙人金融"服务前,您必须先注册成为"合伙人金融"用户,您同意以下事项:
(一)"合伙人金融"服务仅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其中香港地区合伙人金融用户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用户,且已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二)您必须依合伙人金融服务注册表的提示提供您本人真实、最新及完整的资料。
(三)您有义务维持并立即更新您的"用户资料",确保其为真实、最新及完整。若您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 料,或者合伙人金融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合伙人金融有权暂停或终止您的用户账户,并拒绝您使用本服务的部份或全部功能,合伙 人金融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并同意负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
(四)若因您未及时更新基本资料,导致"合伙人金融"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您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合伙人金融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您承担。
(五)为了适用法律规范,本条款及任何其他的协议、告示或其他关于您使用本服务账户及服务的通知,您同意合伙人金融使用电子方式通知您。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方式、或于本网站或者合作网站上公布、或无线通讯装置通知等方式。
(一)"合伙人金融"服务说明:
当您通过合伙人金融服务进行各项交易或接受交易款项时,若您或对方未遵从本服务条款或网站说明中的操作指示,合伙 人金融服务并不保证交易会顺利完成,且合伙人金融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上述状况致使款项已先行拨入您的账户,合伙人金融保留直接自您的账户余额中 扣回款项及禁止您要求支付此笔款项的权利。此款项若已汇入您的银行账户,您同意合伙人金融有向您事后索回的权利
(二)一般服务条款 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金融"服务时,为便于您查询或计量您的款项,合伙人金融将为您提供一个唯一的编号,即账户,并由您自行设置密码后,您可通过合伙人金融实现以下"合伙人金融"中介服务:
o 1)当您收领款项时,必须提供一个与汇款人(保管款)或指定收款人(应付款)名称相符的有效的国内银行账户。当您向合伙人金融作出退(付)款指示时,合伙 人金融将于收到指示后的一到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您登记的银行不同,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将相应的资金按照您的指示汇入您登记的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本服务 不提供其他收领方式
o 2)国际使用者若需使用"退(付)款"功能,则需具备国内银行账户。
o 1)您了解并同意于使用合伙人金融服务时,可能由于银行本身系统问题、银行相关作业网络连线问题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将可能造成服务无法正常提供。
o 2)您确认您所输入的个人基本资料无误,以便合伙人金融能于上述异常状况发生时,通知您该笔交易后续处理方式。若您所提供之基本资料有误,造成合伙人金融于上述异常状况发生时,无法及时通知您后续处理方式,合伙人金融对此将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三)服务费用:
当您使用合伙人金融服务时,合伙人金融会向您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各项服务费用请详见您使用合伙人金融服务时合伙人金融网站上所列之收费方式说明。合伙人金
融保留有订定及调整服务费之权利。 您同意,除非另有说明,上述服务费用合伙人金融有权自合伙人金融代收应向您支付的款项中先行扣除。
(一)您同意合伙人金融有权基于单方独立判断,包含但不限于合伙人金融认为您已经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将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合伙人金融"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并将"合伙人金融"服务内任何"用户资料"加以移除并删除。
(二)您同意合伙人金融在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之虞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暂停或终止您的账户、密码,并拒绝您使用"合伙人金融"服务之部份或全部功能。
(三)您同意在必要时,合伙人金融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得终止提供"合伙人金融"服务,并可能立即暂停、关闭或删除您的账户及您账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
您了解并同意 , 确保密码及账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将对利用该密码及账户所进行的一切行动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并同意以下事项:
(二)您同意如发现有第三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户及密码,或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合伙人金融, 同意暂停其使用本服务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合伙人金融在接受您的有效通知前,对第三人使用该服务已发生之效力,除非可证明合伙人金融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 知是未经合法授权之使用,否则合伙人金融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也不将本服务用于禁止或限制物品的交易,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您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之使用者,您同意同时遵守您所属国家或地域的法令。 您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之行为,若有违反者应负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智慧财产权及其他权利。
(三) 违反依法律或合约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四)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五) 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或其他违禁物。
(六) 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七) 涉嫌洗钱、套现或进行传销活动的。
(八) 使用无效信用卡号码,或非使用者本人的信用卡号码进行交易
(九) 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或无效银行账户交易。
(十) 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統、资料之行为。
(十一) 其他合伙人金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用户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合伙人金融对您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合伙人金融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一)合伙人金融仅对本协议中所列明的义务承担责任
(二)您明确因交易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应由交易双方承担。
(三)合伙人金融未对交易标的及"合伙人金融"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五)"合伙人金融"服务的合作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品质及内容由该合作单位自行负责。
(六)您经由"合伙人金融"服务的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的下载而导致您电脑系统的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您应负完全责任。
(七)您自合伙人金融及公司工作人员或经由"合伙人金融"服务取得的建议或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均不构成合伙人金融对"合伙人金融"服务的任何保证。
(八)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合伙人金融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 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 有任何责任,即使其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合伙人金融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九)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合伙人金融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您收取的当次"合伙人金融"服务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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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金融对本服务条款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本协议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深圳市。因本协议所引起的用户与合伙人金融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合伙人金融所在地即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